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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,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,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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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:高市消防局2名救護人員,本月21日晚間出勤疾病救護,到場後患者丈夫表示太太病歷在榮總,指定送往榮總治療。但救護人員評估病情認為危急,建議就近送大同醫院,雙方僵持對立,患者丈夫遂致電高市議員李雅芬求助。李雅芬電話中請救護員幫忙送指定醫院,但救護員表示「無法跨區送醫」,患者丈夫最後只好自行開車送醫,事後消防局認為2救護員作法不夠體恤沒同理心,決定調整服務單位作為警惕。《蘋果新聞網》致電消防局長,局長黃江祥說:「同仁認真但作法不夠彈性,因此調整服務單位盼能改進,勿讓理應服務市民的工作,變成與民對立僵局。」
據了解,本月21日晚間8時37分,高市消防局前金分隊接獲一件疾病救護,內容指一名鄭姓婦人身體不適到自強一路診所就醫,因鄭婦高燒到37.7度,且血壓飆破200mmHg,醫師建議到大醫院治療,鄭婦丈夫朱男遂撥打119,請救護車協助將太太送至平時就診的高雄榮總。出勤的前金分隊救護員林冠宏、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,認為是危急個案,建議送距離較近的大同醫院。但鄭婦丈夫說,「太太病歷都在榮總」,指定送榮總,結果雙方為了送哪家醫院沒有共識,僵持約6、7分鐘。

關鍵字:
「救護員林冠宏、蕭正鴻到場評估鄭婦病情,認為是危急個案」

想法:
救護車送醫最高原則是「就近」、「適當醫院」,
如果家屬要求跟救護車人員有不同意見,
到底要聽誰的呢?

這種爭議沒事就沒事,
事後人死了,問題就大了,
救護車聽家屬的,送遠的醫院,
中間病患掛點了,算誰的?

答案是「就近」!

1.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:
「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,
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」

內政部的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規定:
「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,
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。」

依照現行法律,「就近送適當醫院」
對救護車而言,
是比較保險(法律上風險比較小)的作法。

2. 緊急救護辦法第5條之前規定:
「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,
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院。
但病情特殊,必要時
得應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至其他醫院」

後來修法拿掉但書,修法理由為:
(1)一堆患者或其家屬據此要求往特定醫院,
實務上常滋生諸多困擾與爭議,
往往造成浪費救護資源或遭受病患家屬抗議檢舉情事,
(2)為了維護消防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專業判斷空間,
及減少救護人員執行勤務時所生爭議,
並適時兼顧患者或家屬的特殊需求,爰刪除本條但書規定」
依前開修正說明可知,
前開法律亦賦予救護人員擁有專業判斷之選擇裁量,
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。

3.現在並沒有
切結後可要求救護人員送指定醫院之「法律」依據。
雖然「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」第5條
有開一個小門,允許民眾交1700元後指定醫院,
但那個規定是「地方政府法規」,
並非法律層級的規定,
且那個規定也寫
「大量傷病」「心肺功能停止」情況不適用,
「緊急情況」不適用,
現在救護人員已經判斷是緊急情況,
就應該依照專業送「就近醫院」,
即使家屬願意切結、交1700元,
救護人員也沒有權力依照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。

4.救護車通常是在責任區內跑來跑去,
今天家屬要求跨區,一趟下來時間拉長,
同時間如果有其他人要用救護車,也會叫不到,
這也是有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⋯⋯

結語:
「家屬要求」跟「救護車專業判斷」的取捨,
本來就是兩難,
在法律面是要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,
在實際面,既然情況緊急,
應該也是先送「就近送適合醫院」
把緊急情況排除,穩定後再轉院。

緊急情況下,還要救護人員保持彈性,
那要怎麼保持?
訓練時一再要求救護人員依照SOP,
實際操作時卻要求他們「保持彈性」,
話都是你們這些長官講的,
反正萬一出事情,你們也是不用負責的,對吧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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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:台大法律系(1993~1997) 經歷: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遠拓法律事務所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: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(獨立執業)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基隆分會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士林分會基隆分會扶助律師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00號7樓 (忠孝東路與建國南路口) (捷運蘆洲線忠孝新生站3號出口直走300公尺) 電話:2773-5218 傳真:2773-5208 email:[email protected]
我是寫狀子開庭偶而幹樵一下客戶或被客戶狗幹的klaw律師, 請多指教! 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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